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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述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09浏览次数:878

中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行为公正、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系部以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申诉的范围: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三)学生认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处分决定。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复议申请的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处理、处分决定书应告知学生申诉权利及期限,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完整且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

(二)属于申诉受理范围但材料不完整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三)超过申诉期限或者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除申诉人撤回或中途中止申诉等情形,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

决定采取书面审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进行必要的查证。

申诉人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查证的基础上对申诉事件的处理时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代表到场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

涉及学生隐私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不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申诉意见,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部门代表意见后,结合调查、查证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讨论时,委员意见应予以保密。但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得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该成员回避。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的,或者程序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要求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重新调查,依据事实或正当程序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不正确,决定失当的,应当要求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送达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本人签收送达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书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

撤回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认为学校及校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听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人、相关证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参加。

申诉人家长可以参加听证。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申请旁听听证。

媒体代表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可以旁听听证。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该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实施。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处分申诉申请书

编号: 年第 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出生年月


所属系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地址


邮编


申诉事项


申诉理由及要求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

是否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



处理意见:

受理时间


受理人


申诉人签名


备注

1.申诉人应另附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及详细申诉材料

2.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10日内提交申请书